转自:人民司法 作者:王绍喜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泉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地方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小我私家看法,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看法。
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内容提要我国广告法第十条划定广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第六十九条划定了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民事责任,但对于什么样的广告行为组成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没有界定,学理上和实践中对于第六十九条是否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有差别的认识,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有哪些值得探讨。本文认为,联合立法配景和当前实践,应当将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归结为 6 类详细行为。在解释上,应当认为第六十九条是广告法关于广告侵权的特别划定,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在民事责任组成要件上,要思量此类侵权行为具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合理地确定受侵害权利内容、受害人规模、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论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民事责任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28期目录一、问题之提出二、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执法界定三、广告法第六十九条能否作为请求权基础四、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民事责任组成要件一、问题之提出为了掩护未成年人,我国 1994 年制定的广告法第八条明确划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康健。这一划定在 2015 年修订的广告法中获得保留,划定在修改后的广告法第十条中。
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详细划定,克制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公共流传前言上公布倒霉于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广告行为,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划定了广告主、广告谋划者和广告密布者违反第十条的行政责任。广告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又特别划定,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应当负担民事责任。
广告法关于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划定具有中国的特色,这一划定是我国政策直接执法化的体现。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掩护的日益重视,在广告执法实践中,已经泛起了针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苍井空案”中,当事人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自媒体揭晓广告宣传,广告包罗日本情色演艺人员苍井空佩带红领巾到场面向未成年人宣传的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视治理局认为,该广告违反了社会良好风俗和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康健,因此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预见,在广告执法中,广告法第十条将成为一个很有用的条款。克制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之所以在广告法中获得强调,与我国舆论宣传的主流价值和意识形态直接相关,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当一个宣传用语进入立法时,立法者应当在执法的自身体系以及执法与其他相关制度相衔接的基础上尽可能清晰地予以界定。只管我国一些执法和法例含有掩护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表述(暮年人权益掩护法第六十七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出书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但遗憾的是,这些执法法例均没有对何谓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举行明确界定。
在一定意义上,此种观点界定的缺失导致这些条款成为执法领域的“甜睡条款”,而仅仅具有政策宣示的功效。当其意义被执法实践发现和认识时,却因缺乏对其内在的科学界定,不行制止地将对执法实践造成困扰。就广告民事责任的负担与追究而言,除需界定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外,尚需思量的是,广告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是否可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在探讨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民事责任组成要件时,受侵害的权利内容、受害人的规模、损害及因果关系简直定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二、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执法界定广告法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强调,体现了立法者对特定主体的倾斜掩护。换而言之,之所以掩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征而作的特别执法划定。
在讨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行为时,无论是在行政责任还是在民事责任领域,都面临如何界定未成年人身心康健这一问题。从语义上看,身心指的是“身体和精神”;针对个体而言,康健指的是“发育良好,机理正常,有健全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对于广告法第十条,相关立法解读一方面认为它是一个原则性划定,另一方面又认为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是一个广义的观点,可以通过违反一些克制性划定来体现,如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使用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以及使用中小学课本公布广告等。为了便于下文的讨论,笔者将此看法称为“详细论”,即以详细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举行示例性表述。另一种看法认为,未成年人处于发展发育历程中,如果商业广告含有不文明、不康健或不宁静的广告内容,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举行模拟,从而对其身心康健造成负面的影响。详细而言,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详细行为包罗 :一是诱导未成年人贪图享乐,追求奢侈 ;二是造成未成年人不康健的优越感或自卑感 ;三是影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认知和行为规范 ;四是影响未成年人对科学知识的正确认识。
同样,为了便于展开讨论,笔者将此种看法称为“抽象论”,即以某种评价性结论作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行为的认定尺度。笔者认为,详细论的优点在于示例明确且涵盖规模较广,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示例没有举行抽象归纳综合,导致内在未经提炼且外延界限模糊 ;而且从广告法的体系来看,由于第十条和前面所述的详细条款均设定了差别的责任,认为后者为前者的详细化并不合理。
相对于详细论,抽象论对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内在作了归纳界定,使其外延界限更为清晰,易于在实践中比照适用或权衡操作。然而,抽象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康健行为的界定仍不够详细,过于原则化 ;二是相关认定尺度存在交织重复之处,例如诱导未成年人贪图享乐、追求奢侈显然是造成未成年人不康健的优越感的途径之一,而且固然是在影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认知和行为规范。我国教育主管机关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涉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涵盖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伪科学和恐怖的内容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查缴〈死亡条记〉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康健的恐怖类印刷品的紧迫通知》(教电 [2007]263 号)]。
根据我国新闻主管机关的看法,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还包罗以追求恐怖、惊惧、残酷、暴力等感官刺激为目的的恐怖灵异行为。全国人大公然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划定,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钱、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网络信息和电子出书物等。凭据该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广告。
可见,从内容上看,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具有广泛性的特征,相应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亦有广泛性。联合我国现有的广告执法实践(参见上海市广告协会2018 年公布的《广告密布尺度》、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2019 年公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尺度细则》),可以将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界定为影响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行为,包罗 :1. 宣扬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行为,例如在物质上举行过分的炫耀或攀比 ;2. 体现未成年人早恋、吸烟喝酒、打架斗殴等不良习惯的行为 ;3. 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社会道德伦理认知的行为,例如宣扬“二奶”或“小三”上位的价值观 ;4. 造成未成年人不康健的优越感或自卑感的行为,例如宣扬如不拥有某种产物就会低人一等或遭受讽刺的行为 ;5.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从事危险行为或形成宁静隐患的行为,例如引导未成年人举行自杀或从事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体验 ;6. 违反科学观或公认的科学知识的行为。在广告法上,不言而喻,上述行为应是通过商业广告这一前言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生倒霉影响的行为。值得探讨的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广告与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如何的区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划定,克制广告故障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俗。
公共秩序和良好社会风俗在民法上通常被合称为“公序良俗”。社会公共秩序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运转所需遵守的社会准则,而社会良好风俗则是历史沿袭而来的、体现民族精神和风貌的善良习俗。我国传统文化向来强调道德和社会风俗的重要性,良好社会风俗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体现在我国差别的执法中。
相比于身心康健,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更为宽泛,不仅涵盖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和违反性道品德为类型,还包罗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射幸行为、限制经济自由行为以及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等类型。详细到广告法而言,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包罗反伦理、违法犯罪、色情、伤害民族情感、带有欺骗性、宣扬阶级思想和使用人体举行宣传的广告。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还包罗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广告。
如前所述,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合。例如,在宣扬享乐主义广告时,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
在针对未成年人公布的广告含有淫秽、色情、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时,既违背了社会良好道德风俗,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将该行为认定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
换而言之,由于公序良俗在侵害客体上具有普遍性,而相对而言,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因此,在广告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或主要包罗未成年人时,只管该广告内容在性质上违背公序良俗,但依照一般和特殊的适用原理,应将该行为认定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三、广告法第六十九条能否作为请求权基础在广告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时,受害人是否可以凭据广告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要求侵害人负担民事责任,涉及该条是否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是,则可以依据该条直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如果不是,则需要联合其他的条款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广告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原先的立法意图已不易于探知。从相关立法解读来看,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除可以由执法部门对侵权人举行行政处罚外,广告主、广告谋划者和广告密布者应当依法负担责任。
这里的“依法”究竟是指广告法还是包罗其他执法?如果可依广告法,究竟是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还是其他条款?有学者认为,这里的依法不限于广告法,还包罗侵权责任法、条约法、产物质量法等执法。与此类似,有看法认为,在广告运动中侵害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的,应视详细情况依据相关执法法例负担相应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仅仅列出了常见的几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虽然上述明白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些看法忽视了广告侵权行为的奇特性质及体现特征。从法理上看,广告法为了掩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作出特殊划定,这是国家掩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详细实现方式。
从逻辑上看,既然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划定了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政责任,那么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对该种行为的民事责任举行划定也是顺理成章的。或许有看法认为,从第六十九条各项的结构来看,该条更像是一个不完全法条,需要借助其他执法来举行解释。此种看法虽然有一定的原理,可是,探讨第六十九条的规范性质与适用条件,不能与广告法的整个体系割裂开来,因为我们不应伶仃地明白制定法的划定,而应当从执法体系的整体联系中明白它们。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广告法第六十九条也存在着差别的明白。在原告太原探峰鑫隆开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杨某某和山西龙采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中,杨某某不具有开锁资质而擅自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并委托作为被告之一的山西龙采科技有限公司公布违法广告。
一审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划定讯断原告胜诉,该讯断获得终审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维持。可见,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广告法第六十九条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在民事审判中直接予以适用。
而且广告法第六十九条只有 1 款,各项之间具有同等执法效力,人民法院既能以该条其他项作为请求权基础,自然也应能以该条第(一)项作为请求权基础,并将该项适用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案件。与上述案件差别,有的人民法院对于广告法第六十九条持有差别的明白。在格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图公司)与范某某肖像权侵权纠纷中,格图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微信民众号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一审法院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凭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划定,认定被告组成侵害原告的肖像权,讯断格图公司赔罪致歉和赔偿原告人民币 6 万元。
格图公司不平,提起上诉。在上诉答辩中,只管被上诉人范某某请求凭据侵权责任法和广告法第六十九条驳回上诉人格图公司的上诉,而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也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讯断中,二审法院并未引用广告法第六十九条,似乎认为第六十九条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另一种可能是,我王法律对于肖像权有明确的执法划定和司法解释,因此法院认为没有须要再援引广告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凭据广告法第六十九条的规范内容与规范结构,该条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这是因为,无论是在广告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民事责任特征上,还是在相关执法司法实践中,广告法第六十九条划定的使用情形均有特殊性,而且这种特殊性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所不能完全涵盖规制的。
第一,该条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为广告主、广告谋划者或广告密布者,而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告密布环节。只管广告侵权也是侵权行为之一,但不应否认其自身的特殊性。
详细而言,广告的特殊性体现在广告受众的广泛性,因而在发生广告侵权时,其受害人具有不特定性,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基于此,需要在广告法中对广告侵权的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定,以建构完整的侵权责任组成要件体系,制止在受害人为不特定人时影响对广告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追究。广告法第六十九条划定的规范意义及适用价值即在于此。而且对于不特定的未成年人受众来说,不以其个体身心特质作为清除条件。
例如,有一些未成年人身心成熟、身体康健,已经到达甚至凌驾成年人的水平,可是这些人并不被清除在广告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规模之外。这里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水平的判断,应依据社会一般看法而定,只要依据一般社会看法判断未成年人身心通常不能抵御广告侵权行为的侵害,即可认定是广告侵权行为的受害者。
第二,从内容上看,只管第六十九条的许多内容已经体现在其他执法制度中,例如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划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其侵害所应负担民事责任的规范划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贬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违法行为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工具。换而言之,这些行为均有对应的执法责任条文。
然而在执法体系当中,差别执法对于同一问题举行划定是正常的现象,而且不能将其认定为执法中不应有的重复划定,因为差别执法的立法宗旨、归责原则、实现机制等均有所差别。因此,广告法基于广告侵权行为的特点对民事责任举行专门划定,有正当充实的法理依据,在发生规范竞适时,根据执法适用的一般法理处置惩罚即可。退一步而言,纵然认为第六十九条的诸多内容在其他执法中有划定,因此在执法适用时可以思量该等执法,但如果作为特别法的广告法对于某个制度有特殊的划定,凭据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理,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例如,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依据商品或服务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康健而要求广告谋划者、广告密布者、广告代言人负担连带责任,此即为特别法的划定,应当优先适用。第三,如前文所述,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的执法界定过于原则,需要予以详细化。因为受广告侵害的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权利内容并不十明白确,因此,纵然认为第六十九条其他各项都有其他执法上的依据,但对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而言,则并非如此。换而言之,民法上并不存在一个与身心康健完全对应的权利类型,纵然是康健权,也无法席卷广告法第六十九条所划定的身心康健。
与民法上的康健权差别的是,广告法上的身心康健偏重于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后者无法为传统民法上的康健权所涵盖。因此,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实务上,与其认为民法对侵害身心康健的行为已有划定,不如认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行为要负担的是特殊的民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此种责任的组成要件。
第四,更为特殊的是,广告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损害处于或然状态即可组成,法理上并不要求未成年人身心康健受到的侵害一定处于实然状态。例如,某个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状态极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均正确而且很结实,纵然看到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广告内容,也不会受到丝毫影响。处于这种情形的未成年人受众,仍可被涵括在广告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规模之内。
因为,广告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损害具有水平模糊性,即广告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受众身心康健的影响水平纷歧,尤其是心理层面或精神层面的负面影响,并不能清晰准确地认定 ;广告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损害具有未来生长性,即广告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负面影响,要在未成年人以后人生履历中甚至是很长的人生履历中显现出来。因此,广告法第六十九条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民事责任作出特别划定是十分须要的,该条理应作为请求权基础。固然,必须指出的是,主张广告法第六十九条可以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意味着否认民法典的普遍适用性。
实际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民事责任组成要件和责任负担方式,仍然需要联合包罗民法典在内的其他执法来举行分析和认定。四、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民事责任组成要件如果认为广告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民事责任的划定可以作为独立请求权基础,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类型,那么有待探讨的是,此种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有哪些?(一)存在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在理论上,广告侵权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权利客体究竟是身体权、康健权还是其他的人格权益,其实并不明确。如果认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康健权都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则身心康健的观点比身体权和康健权都要广泛。
立法解读将康健权界定为以维持个体生命运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有看法认为,康健权是指以维持身体性能为内容的权利,对康健权的侵害包罗对肉体和精神的侵害。也有看法认为,康健权是以康健作为客体的权利,既包罗生理康健和心理康健,侵害心理康健会造成受害人精神上或心理上的疾病。
如果根据此种看法,则可以认为身心康健为康健权所包罗。凭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划定自然人享有康健权,自然人的身心康健受执法掩护。
但笔者认为,广告法第十条的身心康健要比民法典中的康健权更为广泛,因为该条下的康健还包罗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的内容。在广告法的语境下,对身心康健的侵害还包罗一些不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生长的内容,如淫秽情色方面的内容,如对于物质的过分追求,如此等等。
值得探讨的是,在认定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时,受害人应如何确定?从字义上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显然为未成年人,可是,在详细纠纷中受害者如何界定,则不无疑问。于此,一种做法是,将受害人的规模限定于因广告侵权而导致身心康健直接受到损害的未成年人。例如,在前述提及的日本色情明星苍井空佩带红领巾一案中,只管广告流传的工具理论上可以包罗所有的未成年人,但受害人的规模应限于在现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
另一种做法是,要求侵害人向所有看到该广告的未成年人受众负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要求侵权人向所有的未成年人受众负担民事责任是可能的。笔者认为,可以将广告法第六十九条解释为具有类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公益救援为目的的民事责任规范。理由在于 :第一,在比力法上,许多国家将虚假广告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形式。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明确划定对消费者举行掩护,但该法对于消费者的掩护是抽象意义的,即对所有消费者的团体利益举行掩护,因此单个消费者无权依据该法提起诉讼,而必须由消费者组织提起诉讼。在美王法上,只管兰哈姆法第 43(a)(1)(B) 条划定了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任何人可以针对虚假陈述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这里的“任何人”并不包罗消费者小我私家。f 而针对消费者的联邦商业委员会法第 5 条也主要是由美国联邦商业委员会来执行的,除了接纳行政措施,该委员会有权就违反消费者利益的虚假广告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在比力法上,由有关机关就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项提供掩护是有先例借鉴的。第二,在侵害权益上,只管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属于私人利益,但第六十九条规范的是未成年人群体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将此种侵害视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掩护。第三,在法式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划定了对污染情况、侵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执法划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只管该条没有明确划定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但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无疑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该条的“等”字可以解释为涵盖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健这一利益。(二)对与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侵权法理论上,要组成侵权,应当造成损害结果。在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行为中,损害主要体现心理上或精神上的损害。
由于此种损害通常是无形的,在认定时应依据种种证据来加以认定。例如,受害人是否看到广告,受害人是否受到影响,等等。在此种侵权中,侵害通常不造成产业性损害,而主要是非产业性损害。这里的损害包罗 :1. 价值观上的损害,体现为诱导未成年人追求物质享受 ;2. 世界观上的损害,影响未成年人对科学知识的正确认识 ;3. 人生观上的损害,影响未成年人塑立努力向上的人生观。
可以看出,这里的损害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如上所述,该侵害针对的是未成年人身心康健,侵害的工具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从理论来看,康健权作为努力权利和消极权利的二元划分履历和模糊化的历程,发生了消极权利衍生努力权利和努力权利衍生消极权利的变迁,促使公法和私法对其举行规范结构。
这意味着,在对康健权举行掩护时,可以借助类似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法手段。在思量损害时,需要联合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行为的界定和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看法来予以认定。换而言之,在认定组成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前提下,如果依据社会一般的伦理道德看法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未成年人的可能性,则应认定组成了这里所说的损害,而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实际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损害主要是暂时性损害,但也可能组成永久性损害。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他人影响,对于此种损害不应举行严格解释。(三)广告侵权行为与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广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行为中,广告侵权行为应当与受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换而言之,侵害人的广告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这里的侵害行为,体现为广告主、广告谋划者或广告密布者的公布行为,即广告密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六十九条,并造成了详细的损害。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当认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在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案件中,法院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联合社会的一般看法,尤其是社会对于儿童受害的一般认知。换而言之,这里的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盖然性因果关系,而不要求绝对的准确性。需要进一步阐释的是,广告侵权行为与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凭据一般社会看法推定存在。也就是说,凭据一般的社会看法,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外界信息接受与身心康健受损的一般心理学依据,只要含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广告内容一经公布,即推定对所有的未成年人受众造成损害,也就是推定广告侵权行为与未成年人身心康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推定反映了广告的奇特性,即广告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从比力法上看,因果关系的推定也是有理论依据的。
例如,在美王法律实践中,对于字面虚假的恶广告宣传,原告无需证明广告宣传实际欺骗或可能欺骗消费者,而在误导广告宣传中,有的法院允许原告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证明欺骗消费者,只管限于居心误导的比力广告案件。在法王法上,对于法国民法典第 1384 条第 1 款划定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是通过推定得出的。在实践中,评判某一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很难题的,因此,法院在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要求不严格,甚至取消了这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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